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