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的概念与类型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包括死者生前的抢救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也不需要为此支付费用,但由于遭受侵害而不得不支付此等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护理费进行不同的分类:
首先,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一,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二,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三,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持续地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对于这三类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所需要的护理工作可能是由护士进行的,此部分费用应当纳入医疗费用当中,而不属于护理费之列。
其次,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以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一,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工)的护理费;其二,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其三,受害人雇佣的其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无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护理费都应当给予赔偿。受害的亲属或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用的支出,但受害人亲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能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