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网上不能查阅他人的离婚信息和本人的诉讼离婚信息但是可以查阅本人的协议离婚信息。因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撤销的人保密其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不能从网上查到他人的离婚信息。基于诉讼离婚涉及个人隐私这一原因人民法院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布有“离婚诉讼”情形的裁判文书,所以自己本人的诉讼离婚信息也不能在网上查到,但是查阅自己个人的协议离婚信息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