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中性”税收。
1、增值税税制模式的要点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货物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税基计算征收,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一切收入均应并入经营收入中计征增值税。
(3)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两档,即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按货物、品种划定,而不以流通环节划定。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但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话,则一律按17%的税率征税。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上面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金进行税款抵扣。凡是发票上未注明增值税税金的,以及所用发票不合规定的,不予税款抵扣。但为了照顾我国消费者的习惯,商品零售环节的发票不单独注明税金,应开具普通发票。
(5)对于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可实行按销售收入金额及税法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
2、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
④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⑤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征增值税的项目或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⑥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⑧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⑨因停业、破产、解散等原因,将余存货物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投资者。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如果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人民币计算。
零售环节的收入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交纳增值税税额。
取得进项税额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致上有以下八种:
①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③购进固定资产;
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几项特殊的规定: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和销售额的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视为销售货物;如果以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经税务机关确定为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二是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其中亦包括那些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行政单位、非企业性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的相同点,在于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上亦相一致;不同点则在于:一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征收率计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