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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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及其三种历史做法:周边限定、绝对限定和有限限定。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要求必须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绝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专利申请文件来确定,权利要求书对专利保护范围的描述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有限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专利申请文件共同确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种历史做法:第一种是周边限定,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此外,要求必须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种是绝对限定,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专利申请文件来确定。第三种是有限限定,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专利申请文件共同确定。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2、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3、由于周边限定制严格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较严格的限定了私权的行使,其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因而一些专家学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发展状况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解释权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的尺度,应更靠近周边限定制,否则将影响到公众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第一,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解释目的一般在于明晰权利要求的内容,或紧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有时,说明书也可能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扩大的解释。
2、第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以外的技术特征就不应当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该原则被称为外来技术特征原则。这些外来技术特征包括其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将这些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将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第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原则被称为捐献原则。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如果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该原则体现在《解释》第5条中: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四,权利要求中明确写明的上位概念通常不能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时,不能超越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当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明确记载为上位概念,且该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是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下位概念。
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即,我国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同时,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6、《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延伸阅读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应该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覆盖专利申请的整个技术领域。其次,需要考虑保护范围应该不超出专利申请的披露范围。此外,还需要考虑保护范围应该不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相冲突。

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好的解答。
结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三种历史做法:周边限定、绝对限定和有限限定。周边限定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要求必须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绝对限定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专利申请文件来确定,权利要求书对专利保护范围起决定作用。有限限定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专利申请文件共同确定,权利要求书对专利保护范围起决定作用,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折衷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但应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制和中心限定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解释目的一般在于明晰权利要求的内容,或紧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有时,说明书也可能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扩大的解释。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以外的技术特征就不应当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该原则被称为外来技术特征原则。这些外来技术特征包括其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将这些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将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原则被称为捐献原则。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如果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该原则体现在《解释》第5条中: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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