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的不同:
1、行为主体的不同
收购: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目标公司不是该行为的主体。
并购:公司并购行为的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一兼并和被兼并公司。
2、行为性质的不同
收购:公司收购只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买卖行为,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并购:公司并购属于公司重大经营行为,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3、行为后果的不同
收购: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并购: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兼并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