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派出所不可以(就是说:派出所申报拘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然后由派出所执行)。如果派出所出具的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内,落款日期处加盖的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印章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加盖的是派出所印章,就是错误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第三项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