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购房契税新政策有:
增加以下三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税行为: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无需缴纳契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家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