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据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凭退工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