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缴费比例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无须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无须缴费;住房公积金: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与五险不一样,严格说来应该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的总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社平公司的3倍。但现实中多数单位都只按照劳动者月基本工资为基数缴费。
医保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无须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无须缴费;住房公积金: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与五险不一样,严格说来应该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的总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社平公司的3倍。但现实中多数单位都只按照劳动者月基本工资为基数缴费。
北京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在职职工的报销比例:城镇在职职工门诊类的报销起付线是1800元,封顶线是2万。在本市社区就诊,报销比例是90%,在其他地区定点就诊,报销比例是70%;城镇在职职工本年度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是1300元,之后住院的起付线都是650元。不同的医疗费用金额,报销比例不同:医疗费用在1300元到3万元之间,若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87%,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85%; 北京城镇职工有在职和退休之分;医疗保险的应用有门诊和住院之别。不同人群,不同的使用场景,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 具体展开报销比例之前,先介绍一下起付线和封顶线,分别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起点和终点。起付线以内和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完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计算(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镇在职职工的报销比例: 城镇在职职工门诊类的报销起付线是1800元,封顶线是2万。在本市社区就诊,报销比例是90%,在其他地区定点就诊,报销比例是70%; 城镇在职职工本年度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是1300元,之后住院的起付线都是650元。不同的医疗费用金额,报销比例不同: 医疗费用在1300元到3万元之间,若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87%,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85%; 医疗费用在3万元到4万元之间,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5%,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2%,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0%; 医疗费用在4万元到10万元之间,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7%,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7%,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5%; 医疗费用在10万元到30万元之间,在一级、二级医院或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都是85%。 城镇退休职工的报销比例: 城镇退休职工门诊类的报销起付线是1300元,封顶线是2万。在本市社区就诊,报销比例是90%;若在其他地区定点就诊,70岁以上的报销比例是90%;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是85%。 城镇退休职工本年度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是1300元,之后住院的起付线都是650元。不同的医疗费用金额,报销比例不同: 医疗费用在1300元到3万元之间,若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7%,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6.1%,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5.5%; 医疗费用在3万元到4万元之间,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8.5%,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7.6%,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7%; 医疗费用在4万元到10万元之间,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9.1%,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9.1%,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是98.5%; 医疗费用在10万元到30万元之间,在一级、二级医院或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都是90%。
北京社保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北京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工伤保险:公司缴0.2-1.9%,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10%,个人缴2%。
重庆大病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国家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大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一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24、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