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外监执行开始的具体时间是多少?

律师回答
摘要: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计算在刑期内,原因消失刑期未满仍应收监,刑期届满应释放。人检发现监外执行纠正情形:法院、监狱未送达文书、告知权益;法院未审查、裁定有关建议;公安未接收、监管、处罚;法院、监狱未决定收监执行;公安未提请减刑或法院未裁定减刑;程序未办理或侵犯权益;脱管、漏管情况。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监外执行需要纠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延伸阅读
结语:在监外执行中,罪犯的刑期应当按照规定计算。一旦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情痊愈或哺乳期满,如果刑期尚未结束,罪犯仍应被送回监狱执行;而如果刑期已满,则应当及时释放。监外执行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况,包括法院、监狱、看守所未按法律规定送达监外执行文书、未告知罪犯权利义务;法院未按规定审查、裁定、决定有关罪犯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公安机关未及时接收、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未依法处罚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监狱、看守所未收监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法院未及时减刑罪犯;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考验期满,相关机关未办理手续和程序;监外执行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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