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确认的方式有:
1、事先未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不能协商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其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