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夫妇办理财产公证需携带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3、双方起草的协议。
二、准备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一般来说,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一个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员应当对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的合同是否被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证人的问题,公证人将履行必要的法律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配合公证人完成公证谈话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应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到目前为止,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