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对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有 4 个方面优待。
一是退役养老保险优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官兵,军队地区津贴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积累,退役时转移地方,退休后转化为养老待遇按月领取。
比如,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少校军官,每月国家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比在非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多 710 元左右,如在该类地区服役 20 年,退役时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比同等条件军官在非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有明显优势。
二是退役金增发优待。《办法》明确,在西藏地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 10 年的,统一设置 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 10 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
三是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补助优待。《办法》明确,在西藏地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 10 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其社会就业人员身份定位和“在哪里工作生活、享受哪里待遇”的地区津贴政策要求,参照享受安置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地区补助待遇。同时,设置了在安置地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 12 个月停发地区补助的政策。
其中,有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主要以是否在安置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来界定。四是高海拔地区服役退休后保留退役金优待。《办法》明确,在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 1 年退休后保留的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 10%。这主要是根据中央关于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折算政策精神,作出的优待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