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展卖。在本国举办和参加国外举办的各种国际性博览会或集市,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进出口贸易。2、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被称为“三来贸易”3、补偿贸易。我方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结合,通常称为“三来一补”。4、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