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确认其会员资格,成为个人会员;个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未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的,可以直接到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申请入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会员的权利:
1、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佩戴红十字标志;
5、 其他合法权益。
会员的义务:
1、 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2、 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3、 按期缴纳会费;
4、 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1、 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2、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3、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会员会费:
1、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2、会员应自愿缴纳会费,一年一次。原则上成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与企业下岗、待岗的会员以及家庭困难的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