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主要是货币、劳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的出资,除了货币和劳务之外的出资是需要评估作价的,价值的高低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作价。《公司法》第二十七条_x000D_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_x000D_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