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我公司于2XXXX日与贵司签XXX合同,现我司与贵司就该合同项目已办理结算清单,金额为人民币叁XXXX拾玖元整(¥XXXX00元)。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所有货款支付至XXX银行账户(户名:XXX;账号:XXX423377270385412;开户行:中XXX宁城北支行营业部)。
截至xx年8月8日收到货款共计:元,余额元,贵司将于近期付款完毕,款项以银行转账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贵公司付完所有货款后,贵公司XXXXXX项目已按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完付款义务,我司也完全提供需方有关货款的单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我司与贵司xxxxXXX项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特此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