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一般职员,即全体职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外派公务员、国企及国企外派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