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首先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提出申请,经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2、然后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3、最后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外,在五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