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的判刑处罚结果不一定会比正常量刑幅度要轻,应当参考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_x000D_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_x000D_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_x000D_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_x000D_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_x000D_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_x000D_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_x000D_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