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201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仍然可以按着《独生子女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2017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将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