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包括: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进行调解;
(二)受害人有权要求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以将对方的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人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指控的同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