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费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支付给人民法院。包括两类:
第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第一审受理费、第二审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第二,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检查费、证人补贴和旅费、公示费、诉讼材料副本费、其他执行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支付行政诉讼费用;在中国境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2、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受理费用。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其诉讼标的如下:
(一)以下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治安管理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单价30-100元。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费用应根据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费率支付;
(3)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的费率支付;
(4)超过100,000至200,000个零件的支付率为2%;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照1.5%的比例支付。
(6)超过500000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支付。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上述超额下降率计算争议金额,然后加起来,总金额是收取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