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发布招标通告;7、单位资格审查;8、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招标预备会;11、投标文件管理;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决标;16、合同签订。比比网招投标知识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 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 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