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签订劳务合同问题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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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劳动合同应从哺乳期结束时开始续签。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作为产假工资,但津贴可能低于工资数额。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各项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的计算基于缴费基数和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不得克扣高于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生育津贴。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所以按此规定,劳动合同续签应从哺乳期结束时开始。
相关知识:产假期间工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劳动合同的续签应从哺乳期结束时开始。根据相关知识,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数额,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对于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应计入女职工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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