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凭证(提交凭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或截图):
1)正规交易合同: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如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如为个人需个人签字);
2)正规发票;
3)涉及到交易内容的旺旺聊天记录;
4)交易双方沟通交易内容的短信;
5)交易双方沟通交易内容的邮件;
2.发货凭证(发货单原件扫描件或原件照片):
1)如使用第三方物流(如快递、快运、零担、专线)等发货服务,提供发货单原件;
2)如未使用第三方发货服务,需提供由买家签字盖章签收的发货单(个人买家需签字,企业买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交易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为公司或个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如为个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举证妨碍
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广义上讲,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狭义上讲,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的情形),致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该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