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公积金基数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具体见附表) (一)2018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322元。
上海社保基数是多少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而言,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职工个人月缴基数之和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9.5%、个人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5%、个人0.5%,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2%—1.9%。注意事项1。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3。工伤保险具体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加浮动费率办法。
上海社保缴费的基数标准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4633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计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上海公积金基数上限
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社保基数是什么意思该如何确定社保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