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务协议有试用期吗
劳务协议没有试用期的,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可以协商一致确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在我国劳务协议可以算劳动合同么
在我国劳务协议不算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协议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二)两者的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协议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
三、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法律关系
准确把握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案件的关键。
1、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有争论。从性质上讲,民事合同属于大范畴,劳动合同属于小范畴。但民事合同最大程度地遵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法律一般不予强行干涉民事行为;而涉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较多,一般不允许企业和劳动者私下变通劳动法律规定。
对于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笔者认为它处于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一是民事合同关系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虽不是合同主体,但涉及其个人利益;二是民事合同关系之间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派遣关系内容涉及主体以及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义务;三是劳务派遣关系的客体为“劳动成果”,而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四是劳务派遣协议中大部分条款是劳动合同法律条文的再现。由此,可以将劳务派遣协议理解为形式上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实质上是涉及他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2、派遣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又与传统的、“一对一”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区别。一是派遣方没有生产资料,双方是静态的形式上的劳动管理关系;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涉及第三方(要派方)的利益。
3、劳动者与要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是依据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到要派方从事劳动。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服从要派方的劳动规章纪律,按照要求从事劳动,双方之间是一种动态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以及人事档案等由派遣方管理,在这些方面,劳动者与派遣方之间是一种静态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