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车、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按1公里0.45元计费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按1公里0.90元计费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按1公里1.462元计费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按1公里2.138元计费。
2、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
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整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
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