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办?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征收时的补偿金是归承租人吗
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为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房承租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是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获得补偿安置的利益,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出租人卖房未通知承租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吗
出租人卖房未通知承租人能要求赔偿。因为承租人对于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卖房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没有通知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之前,需要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公房承租人可否过户,即转让使用权
必须得到产权单位(既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办理时,先了解房屋所属于哪个单位或房管所管理,再咨询此单位或房管所是否允许使用权人转让房屋的使用权,需要哪些手续,如何收费等。
房屋拆迁时征收公房承租人补偿的问题
有下列安置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