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具体包括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体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还可以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就会引起纠纷。
一、基于发包方的过错而导致纠纷的情形。这些情形是: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基于承包方的过错而导致纠纷的情形。
1、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期由于缺乏经验,盲目承包。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生产能力等缺少正确的认识和评估,承包基数过低。
2、行政干预。例如行政决定要求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适度规模经营而引起的纠纷。
3、违背民主评议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发包和承包。个别村干部利用职权,以诱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甚至入暗股,自发自包,引起群众不满,酿成纠纷;
4、“红眼病”诱发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对这部分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人产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发包方屈从这种压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发包引起纠纷;
5、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方面的服务义务,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等;
6、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纠纷。
以上就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纠纷了,可以看出来很多纠纷都是因为对于政策的理解以及相关人员处理方式不专业而导致的,如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建议去咨询一下律师,或者寻找更加专业的法律部门及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