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外,不可以免除给付孩子抚养费。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有下列情形,可以减免抚养费:
1、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承担子女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的,可以通过支付一方的请求减免支付;
2、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监禁,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支付;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但由于支付继子女生活费不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母不愿意支付,生父或生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