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一、网络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上网的人。
4、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个。
二、网络暴力有哪些侵权行为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三、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
所谓的用户合理使用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相应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权力。此概念中的关键词就是“合理”,但是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这些情形却没有包含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的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但是这与网络的自由性、传播速度快等特性是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网络作品权利保护也像传统作品那样执行,那么网络力量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阻碍。因此,一旦著作权被很好的保护起来,必然会影响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发挥,这样是不利于文化传播和相互借鉴的。总之,我们目前面临难得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作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能限制用户对于网络著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呢?
其实,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经过了一段发展时间的,比如先后经过了传统著作法的修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慢慢的开始建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网络环境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形式也是日益多样化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未来的发展也是不可估量的,这就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我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立法关于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比较模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给执行带来了一定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