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关于赌博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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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省高院对赌博罪司法解释的主旨是明确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其中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赌博境外等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以及对赌资的追缴和赌博违法所得的没收等措施。该解释旨在提醒人们警惕赌博的危害,呼吁大家自律,远离赌博,维护家庭和谐。
浙江省高院关于赌博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上述浙江省高院关于赌博罪司法解释里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赌博罪以及赌博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带给大家警惕的作用。正所谓小赌怡情,大赌伤身,面对层出不穷的赌博方式,希望广大朋友们能够严于律己,不参与不传播赌博,不要让身边的家人朋友担心,给自己一个安定和谐的家庭。
延伸阅读
结语:浙江省高院关于赌博罪司法解释详细解释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种类。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以及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等情形的赌博犯罪,法律给予了从重处罚。此外,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通过赌博实施行贿受贿等行为也构成犯罪。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赌资的追缴和没收,以及非营利性娱乐活动和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赌博罪的范畴。希望这一解释能够引起大家的警惕,避免参与和传播赌博活动,以维护个人和家庭的安定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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