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继承公证的办理手续:
1、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遗嘱的内容进行审查;
3、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