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加盖公章是认定文书所写内容是否经公章单位认可、承诺承担相关义务与责任的重要依据,村委会的公章也是如此。具体何种法律效力,要结合具体内容来看,以下给出了一些村委会公章使用的情形: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5、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6、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7、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8、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