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那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是否予以计算?
答:不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新增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