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如下:
1、最高抵押权是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即在设定最高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未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抵押人在此金额内以其抵押财产担保债权。一般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债权是独立的,而不是连续的;
2、最高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持续发生的债权。虽然可以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但具体担保的金额无法明确,只有一个最高债权限额。一般抵押担保是现有的特定债权,担保的金额和范围从一开始就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