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欠条,本人(债务人)某某(身份证号:某某,住址:某某由于某某事情,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亏欠某某(债权人,身份证号:某某,住址:某某人民币某某元整(大写某某元)。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为人民币某某元整(大写:某某元), 债务人必须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前将本金和利息清偿完毕。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住所地变更则管辖法院也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债务人:某某(签字且按手印)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