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进行,所以,证明也是由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开具。
二,兵役:
1,审查实行:村、镇、市一级一级把关,然后由市公安局、武装部、征兵办等单位联审,审查结果、合格人员名单将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审查包括:“三查”:查户口、查身份证、查毕业证;“三”:家庭、单位、学校;“六查清”:查清现实表现、查清年龄、查清文化程度、查清户籍、查清家庭成员、查清社会关系。
(1)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2)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3)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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