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目前我国大部分单位都为职工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很多用人单位还自发地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医疗保险。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所有参加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基本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和企业,可按照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为鼓励企业积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政府规定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企业可直接划为单位成本,不需经由同级财政部门再次审批。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主要形式有:
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
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规定是: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