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武汉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