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有以下要件构成窝藏、包庇罪: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