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是要对财产的线索进行追踪,及时的向银行申请财产的一个保全。
财产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也是被欠款的人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可以帮助被欠款的人避免一定的财产上面的损失。但是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采取一个财产保全的措施补救被欠款人的利益损失。
根据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里面的第九章,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一个相关规定:
第一就是保全的一个相关的有效的范围限制,只允许是在被欠钱的人所请求的范围里面或者跟这个案件有关系的相关财物;
第二就是保全的这个措施应该仅仅只能通过查封资金、扣押资金、冻结资金或者是其他法律所许可的手段,并且在进行保全应该马上通知财产被保全的这个当事人;
第三就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有着一些特殊的相关保全规定,例如像是对于有着季节性要求的商品、鲜果类的商品、容易腐烂变质的一些商品以及其他的不能够被长期进行保存的商品采取一些特殊的保全措施的时候,应该让该当事人对于这一批产品进行及时的处理并且将获得的钱款给给法院代为管理,在必要的时候法院也可以自行讲物品变卖并且管理卖出的钱财。同时对于这次事件中的抵押物品、质押物品和留置物品也可以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的一些措施,但是不可以对抵押权当事人、质权当事人、留置权当事人的一个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
第四就是,其他的一些单位或私人对于这个事件有协助的义务,主要就是指当一个被欠款的公司在这个债务到达规定期限之时所应该获得的相关利益或者对债权进行保全措施的时候,其他的相关的单位应该限制欠款的公司的财务支出。
对这类财产的保全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超过相关的债务。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核实,符合我国规定的应执行这类债务的偿还,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