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的,如果立即执行死刑,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此外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