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月,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335元/月。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第1档为3368元/月,第2档为7360元/月,第3档为11352元/月,第4档为15344元/月,第5档为19335元/月。
三、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补缴基数为5613元/月。
四、“协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3368元/月执行。
五、根据《关于调整常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医保〔2020〕18号)文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补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公布的补缴基数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