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是:许可使用权、禁止使用权、转让权等。且前述的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一般属于实体权利,而禁止使用权等属于附属权利,实体权利可以单独质押,而附属权利不得单独质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_x000D_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_x000D_
(一)汇票、本票、支票;_x000D_
(二)债券、存款单;_x000D_
(三)仓单、提单;_x000D_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_x000D_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_x000D_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_x000D_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