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司的法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情形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说,如果公司法人与他人签订借贷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也由公司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产生的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