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

律师回答
摘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特殊需求申请信息公开,但申请内容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三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申请公开的部门根据信息来源和制作情况有所不同。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机关情况、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划和政策、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等内容。
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给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进行申请。
2.申请公开内容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于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属于程序审、形式审,即仅审查定密的职权、标识、程序和保密期限,定密实体内容的正确与否不属于审查范围。
3.申请公开内容应不得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于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判断,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个人的生理、身体、健康、财产、家庭、个人经历等属于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提出申请的部门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有所不同: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有哪些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
下列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延伸阅读
结语:信息公开的条件包括:满足特殊需求、不涉及国家秘密、第三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申请公开的部门根据信息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机构情况、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划和政策、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等。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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